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6-056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6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4 - 2026/10/15 2026/10/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9 月 4 日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1483701559 股,扣减同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81492900 股,以 1140220865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21585294.64 元(含税)。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益分派无送转股份,所以送转比例为 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1402208659×0.265)÷11483701559≈0.263 元/股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263)÷(1+0)=前收盘价-0.263 元/股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4 - 2026/10/15 2026/10/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不参与分配的股份,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普通股账户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一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8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38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265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1、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当标的股票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标的股票价格发生变化时,发行人将对换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2、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
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者发行股本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5-86161880535-8666352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