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江苏阳光: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4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江苏世纪同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骑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2年8月24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8月26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阳光股份有限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

人、股权登记日、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1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13点30分在江苏省江

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缪锋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仁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缝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12,429,20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34.3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610,441,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4.2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987,7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11%。

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

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师事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朴成

201年9月13日

1务所

4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