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4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
1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13点30分在江苏省江阴市
新桥镇西环路阳光春辉生态园大酒店如期召开,董事长陆宇先生因公外出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一致同意,共同推举董事高清化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81890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8.236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3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665157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7.298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216732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938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67798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33%;反对14092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67798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33%;反对14092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658987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47%;反对158782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86%;弃
权1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4.《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66012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14%;反对158782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3表决情况:同意667798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33%;反对14092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83276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10%;反对135631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8799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02%;反对12955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9%;弃
权13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8.《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662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34%;反对14092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7%;弃
权13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9.《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516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125%;反对140925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87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84959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56%;反对52528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3%;弃
权81420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1%。
上述议案中,议案10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
4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就议
案9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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