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9149%;反对244927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4450%;弃权15007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401%。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应回避股东为:海南瀚巍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方大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American Aviation LDC、方威、海航
飞翔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海南尚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口恒禾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海南航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无特别决议案。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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