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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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航空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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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并决议于2025年9月3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并决议延期召
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5年9月8日。
同日,持有公司24.41%股份的股东海南瀚巍投资有限公司向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临时议案,增加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方案的议案》及其调整议案,前述议案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和增加临时提案的说明,以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4:00在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
厦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祝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星期一)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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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500名(其中:A股股东4494名,B股股东6名),代表股份23907400750股(其中:A股股东23907231950股,B股股东16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5.321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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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
案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38915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495%;反对21875436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089%;
弃权13899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53891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476%;反对82931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716%;弃权13899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07%。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应回避股东为:海南瀚巍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方大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American Aviation LDC、方威、海航
飞翔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海南尚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口恒禾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海南航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都都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295867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175%;反对21433413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1%;
弃权434472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7752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0381%;反对38728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09%;弃权434472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9010%。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35287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413%;反对21427631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7%;
弃权429349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3221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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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1943%;反对38150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450%;弃权429349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760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118998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252%;反对21366689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2%;
弃权5588319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9833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8145%;反对32056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781%;弃权55883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074%。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77429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78%;反对2138652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5%;
弃权5610057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5676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006%;反对34039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324%;弃权561005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670%。
(6)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1)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10546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95%;反对2136665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2%;
弃权5601893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8479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774%;反对32052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780%;弃权560189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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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446%。
2)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12093955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47%;反对21367667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6%;
弃权561238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7329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459%;反对32154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808%;弃权561238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734%。
3)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21209799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64%;反对2136747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5%;
弃权560854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7732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569%;反对32134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802%;弃权560854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628%。
4)交易标的
表决结果:同意212094182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48%;反对2137047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88%;
弃权560935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7351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465%;反对32434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884%;弃权56093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651%。
5)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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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12073474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62%;反对2138597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3%;
弃权56145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528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6898%;反对33984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309%;弃权561455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793%。
6)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12080356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90%;反对21386339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4%;
弃权5607311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5969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086%;反对3402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319%;弃权560731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595%。
7)过渡期损益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12080105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89%;反对21378992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4%;
弃权5614909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5944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079%;反对33286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118%;弃权561490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803%。
8)标的资产过户及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2120257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862%;反对21401156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16%;
弃权564713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2%。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0505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5590%;反对35503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725%;弃权56471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685%。
9)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12060525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07%;反对2137765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18%;
弃权563583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3986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6543%;反对33152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081%;弃权563583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376%。
(7)审议通过《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91395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36%;反对21375546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9%;
弃权560706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7073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389%;反对32942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023%;弃权560706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588%。
(8)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101046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77%;反对21374836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6%;
弃权5598124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8038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653%;反对32871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004%;弃权559812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343%。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8752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20%;反对2137356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1%;
弃权561292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6686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283%;反对32743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969%;弃权561292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74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49333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61%;反对21403921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8%;
弃权5620752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2866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6237%;反对3577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801%;弃权562075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963%。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95149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52%;反对21369697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85%;
弃权5609160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7448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492%;反对32357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863%;弃权560916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645%。
9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52296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73%;反对21404344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30%;
弃权561736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3163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6318%;反对35821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812%;弃权561736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3870%。
(1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第十二条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57666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95%;反对2137464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5%;
弃权5641697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3700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6465%;反对32851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999%;弃权56416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536%。
(14)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43028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34%;反对21397799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2%;
弃权5633179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2236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6064%;反对35167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633%;弃权563317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303%。
10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5)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20568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840%;反对21402316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1%;
弃权5651122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49990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5449%;反对35619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757%;弃权565112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795%。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11607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803%;反对21391322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5%;
弃权5671077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49094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5203%;反对34519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456%;弃权567107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5341%。
(1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68881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42%;反对21376838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15%;
弃权5628287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4821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6772%;反对33071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059%;弃权562828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169%。
(1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1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1204193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30%;反对2137937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5%;
弃权5652703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2126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6034%;反对33324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128%;弃权565270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838%。
(1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39499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19%;反对21395045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1%;
弃权5639462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1883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5967%;反对34892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558%;弃权563946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475%。
(2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06084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09%;反对21375141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8%;
弃权5638019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4018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6552%;反对32901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012%;弃权563801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436%。
(21)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1989156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709%;反对21452129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30%;
弃权563272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1%。
1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46849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4588%;反对4060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121%;弃权563272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4291%。
上述第1项至3项、第2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4项至第20项议案为特
别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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