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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仟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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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郑州市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5、12层(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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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25】573号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材料。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5F、12F 电话(Tel):037165953550

传真(Fax):037165953502 网址(Web site):http://www.chainwinlaw.com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1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2025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即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会议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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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4时30分在郑州市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王荣涛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4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第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股东证券账户、出席会议人员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40474602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5F、12F 电话(Tel):037165953550

传真(Fax):037165953502 网址(Web site):http://www.chainwinlaw.com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58%。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表,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9人,代表股份10428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0%。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共

2项,具体如下:

1、《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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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2)、《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4)、《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5)、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等对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或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50053862股赞成,714901股反对,134200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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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Fax):037165953502 网址(Web site):http://www.chainwinlaw.com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9.4373%。

2、审议《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50020962股赞成,716801股反对,165200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9.4155%。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关于2025年前

11761269495.40077149013.87231342000.7270

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拟申请注

2册发行中期票1757979495.22257168013.88261652000.8949

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中所列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第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

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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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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