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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瑞达: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福瑞达 --%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

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确定。

第四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的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津贴方案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

1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

管理办法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即外部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不低于50%。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绩

效年薪包括岗位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两部分。基本年薪结合企业规模、岗位职级、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岗位绩效薪酬与日常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浮动,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完成及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70%。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绩效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

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2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岗位绩效薪酬

按日常考核结果月度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根据公司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结合任期绩效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因经营业绩或者重大任务完成特别突出等事项设立专项奖励。

第六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3放部分。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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