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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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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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张灵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福瑞达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1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2025年6月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
告了《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述通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
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6月2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2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即2025年6月25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14时30分在山东省济南市
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庆文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制作的股东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2025年6月19日公司
股东名册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7057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4.7978%。
3.公司全部董事、全部监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副总经理和本所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召开的公告中所列明
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职工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94人,代表股份592670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010%。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详细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序议案占比占比
号票数占比(%)票数票数
(%)(%)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158806384199.222745193100.7625872000.0148
告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258838524199.276942016100.7089835000.0142
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8841304199.281641738100.7042835000.0142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9174905199.84458390000.1415823000.0140
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6700985198.64378390001.2350823000.1213
5《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58805304199.220945080100.76061093000.0185
4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序议案占比占比
号票数占比(%)票数票数
(%)(%)及摘要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独
59168155199.83318631000.14561257000.0213
6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6694235198.54448631001.27051257000.1851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
59167775199.83258661000.14611265000.0214
7董事薪酬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6693855198.53888661001.27491265000.186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
859165335199.82848852000.14931318000.0223
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
58831090299.264442382490.71511212000.0205
9预计额度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6357170293.582542382496.23901212000.1785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4035905198.71323973000.97171288000.3151
10
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4035905198.71323973000.97171288000.3151关于与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3947125196.541713361003.2679778000.1904
11服务协议》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3947125196.541713361003.2679778000.1904
上述议案4、6、7、9、10、11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上述议案10、1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均获得有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5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瑞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6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责人:郑继法
经办律师:林泽若明张灵君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