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及其稳定性和连续性。为进一步优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盈利水平、重大投资安排等因素,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制订。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2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和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及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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