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6证券简称:亨通股份公告编号:2026-053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
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情况如下:
(一)情况说明2021年3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浙江证监局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沈培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文秋(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3、对吴昶(时任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4、对唐静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沈德堂(时任董事)、陆炜(时任董事)、王旭光(时任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二)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被处罚的情况,公司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的学习
1培训,强化相关方的责任和守法合规意识,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加强内部控制培训,积极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组织开展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合规经营的意识;组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警示函2次、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监管函1次。公司存在同一违规事项分别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和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现就按事项统一梳理如下:
(一)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1、情况说明2021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8号)。2021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168号),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公司大股东沈培今、鲁剑等通过虚构交易、预付款项、违规借款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3572.46万元。截至2021年4月
28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合计36197.80万元已归还。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公司为沈培今等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
额2.66亿元。截至2021年1月,公司基于上述借款的担保责任已解除。该担保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培今、孙文秋、吴昶、王旭光和鲁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2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
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及沈培今、鲁剑、孙文秋、吴昶和王旭光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已收回股东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资金占用所涉及的事项已消除;违规对外担保涉及的借款已由控股股东归还,公司所涉及的担保责任已全部消除。公司将加强内控体系的建设与信息披露管理,并持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原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重大事项2023年1月19日,原实际控制人沈培今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沈培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2019年1月,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对沈培今提起诉讼,沈培今持有公司的271374000股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8.6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28.16%。沈培今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及时将上述股份司法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1月27日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原实际控制人沈培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股东义务,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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