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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济堂: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7 查看全文

赤天化 --%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69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邮编:100007

5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69号

致: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圣济堂”)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圣济堂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圣济堂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年4月23日,圣济堂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上

刊登了《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和《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5月10日,圣济堂董事会刊登了《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14:00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8号赤天化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2年5月16日

9:15-15:00。

经查验,圣济堂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圣济堂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2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圣济堂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圣济堂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6人,代表股份570283350股,占圣济堂股本总额的33.68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圣济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因新冠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通过网络视频连线的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圣济堂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4780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9%;反对5488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4%;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2、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4780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的99.0349%;反对5488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4%;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3、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6477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5488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4%;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4、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77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549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5、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77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549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6、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77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549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31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49%;反对549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07%;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关联股东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4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77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5506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3220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5%;反对7062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477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549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77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549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12、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77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549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议案8、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5过。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龙海涛经办律师郑超张孟阳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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