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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6年10月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1 00:00 查看全文

赤天化 --%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舆情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舆情事件;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工作;

(四)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舆情事件处理情况;

(五)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全体员工舆情应对能力;

(六)负责与监管部门信息沟通工作;

(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制定应对策略;

(三)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四)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证券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公司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稳定市场预期;

(四)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舆情信息或者舆情管理工

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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