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7证券简称:赤天化编号:2025-03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7892267.12元及利息(不含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5月19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黔0103民初33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2025年2月17日,公司就贵州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或“被告”)拖欠公司货款事项向云岩区人民法院递交
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892267.12元;请求判令被告以17892267.1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二、诉讼裁判情况
云岩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
5月1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黔0103民初3320号,经云岩
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主张证据不足,审理法院对其请求难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77元,由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