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民法典》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第六条董事会指定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日常负责
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七条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八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
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2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
务管理部根据相关决议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
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复印件传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
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具体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
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六条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第十七条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
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
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办人违反法律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
擅自执行对外担保事项,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办人怠于履行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
4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经办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参照子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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