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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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城市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城市传媒”)的委托,指派李婷婷、刘欣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6年6月12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6年6月29日下午14点30分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责)马琪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法人股东所提供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以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1名,代表股份数435339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5.8899%。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制定〈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4062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066%;反对1088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2500%;
弃权18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3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33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141%;反对1088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507%;弃权1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52%。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需特别决议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