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三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四章捐赠数额及决策权限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捐赠事项的管理,切实维
护股东及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中化援助帮扶与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各二级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国内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捐赠一般只限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中间机构的捐赠,不得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捐赠;
(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
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公司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决策机构集体决议。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1第五条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对口支援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受灾地
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等。
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
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
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对外承诺或承担长期捐赠义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九条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
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三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会)统一负责对外捐赠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加强捐赠管理,将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公司捐赠规模。对规定限额预算内捐赠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不再报中国中化审批或备案。
捐赠事项应当公开。
第十三条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
需要由公司发起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由公司党群工作部牵头及时履
2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财务部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并填写
《沧州大化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后须取得正式的文件证明,如受赠方出具的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以及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须提交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
第四章捐赠数额及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沧州大化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
(一)单项捐赠金额小于5万元(不含5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单项捐赠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到20万元(不含20万元)之间的,由公司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报董事长进行决策。
(三)单项捐赠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并由董事会进行决策。
在年度预算范围外的捐赠支出,或单项捐赠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报中国中化审批,并由董事会进行决策。
(四)围绕同一事项的捐赠,不得为了回避审批程序而刻意拆分捐赠金额。
第十七条对于须经公司审批的捐赠事项,各下属公司应向公司提交请示,请示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捐赠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3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对外捐赠实施单位负责监督受捐赠方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出现不相符或者改变定向捐赠资金用途时,须按上述审批流程进行请示报告。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形成书面执行情况报告,与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图文资料一同上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年度对外捐赠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随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工作进行
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巡察办不定期组织抽查各企业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报批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各下属公司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时,公司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在权限范围内对企业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
通报批评,对于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给予责任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沧州大化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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