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2025年,本人作为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及时详细了解公司各项运营情况,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同时秉承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长青:男,1980年4月出生,法律硕士,群众,曾任中国银行法务经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11月至今担任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是否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的情况
表1:2025年度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独立董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事姓名会情况本年应参以通讯方是否连续两次现场出委托出缺席列席股东加董事会式参加次未亲自参加会席次数席次数次数会的次数次数数议李长青90900否4
1表2:2025年度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独立董专门委员会应参加会议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未出席次数事姓名名称审计委员会6600薪酬与考核
4400
委员会李长青提名委员会3300战略委员会2200独立董事专
3300
门委员会
2025年度,亲自出席董事会9次,股东会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独董专门会议3次,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及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全程按时出席各项会议,无缺席情况。在会议中,本人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以审慎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年度内,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予以审慎审议,未提出反对意见及弃权意见。
2、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强化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协作,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法人治理及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立足独立、客观、专业的视角,为公司发展提出专业意见与合理建议,有效提升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公允性。
3、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在信息披露合规范围内,认真回应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今后,本人将持续参与公司各类投资者沟通活动,助力公司构建及时、透明、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4、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保持高效顺畅的沟通。同时,本人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
2全面掌握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运行及内部控制等实际情况,勤勉履行各项职责。本人本
年度现场履职时长及相关履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履职保障工作,规范组织各类会议,及时报送会议资料并主动通报经营管理情况,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了充分的工作支持与便利条件,充分保障了本人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对本人履职给予了大力支持与有效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系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购销及配套服务业务,交易定价公允、程序规范,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关联董事4名,相关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要求,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规范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存贷款业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重点关注并审阅了《关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
3、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始终恪守勤勉尽责的履职原则,切实履行监督审核职责。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按期完成《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在此期间,我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工作汇报,逐项审议相关议案,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各类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进行了全面、审慎的核查把关,有效保障了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规范、披露及时准确,有力推动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高质量完成。
34、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2025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共发布定期报告四项(其中年度报告1项、半年度报告1项,季度报告2项)公告共计43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持续高度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对公告信息的披露及时性、合规性开展有效监督与核查。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严格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要求执行,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5、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执业资质与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作需要,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能够客观、公允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司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针对2025年12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事项,本人持续予以关注并核实。经确认,本次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程序合法合规,未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连续性。
6、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已建立较为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现行各项规章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7、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025年6月16日,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7月10日,公司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11月24日,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均
满足前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8、董事、高管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能够与管理者的岗位价值、履责情况、管理能力、综合测评等相挂钩。2025年8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
4议案》,将独立董事薪酬由税前2.4万元/年调整至税前5万元/年,并经2025年9月18日召
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履职期间,本人对相关方案的合理性予以重点关注并认真核查,认为该方案符合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实际,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9、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
2025年12月,公司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塑料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中化聚碳酸酯销售(聊城)有限公司,公司出资150万元,占比30%。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本人认为,本次共同投资有利于整合聚碳酸酯领域销售资源,提高市场协同效率,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公司治理结构变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取消了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系统性修订。本次治理变革涉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多项核心制度的修订。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相关制度修订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重点核查。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对治理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运行效率,健全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11、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24年末总股本4139610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8693181.31元(含税)。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始终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履职原则,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与监督权。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经验,为公司重大经营与决策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各项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5合法权益。
展望2026年,本人将持续加强对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学习,持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与履职能力,更好地适配公司高质量发展需求。未来履职期间,本人将继续恪守独立、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托专业优势,持续强化对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积极助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推动公司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李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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