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决策机
制,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局设立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局下设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局在委员中任命。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局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局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
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董事局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和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局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局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局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
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行回避表决的程序如下:
(一)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
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四)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
通过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作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局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局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
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局审批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