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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了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一、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层面2024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行权资格合法、有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条件的

20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205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279.40万份。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股票期权的13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39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9名激励对象授予927.30万份股票期权。(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6月25日(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王立福(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赵海燕(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马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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