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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33证券简称:圆通速递公告编号:临2026-03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86.32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股普通股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0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正式提出的异议;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2、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年7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手续。

3、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6年5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手续。

4、2026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人数项目授予日期(元/股)(万份)(人)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

2025年6月25日10.16927.30139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

2026年4月22日10.1670.4028

计划预留部分

(三)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52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一致。

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含税),

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0.52元/股调整为10.16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一致。

2026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0.16元/股调整为9.91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一致。

二、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1/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25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将于2026年6月24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告;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足行权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公司层面考核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合首次授并报表口径)为基数,2025年度归母予部分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24

第一个年度业务完成量为基数,2025年度业行权期务完成量增长率不低于行业平均增长率。2025年公司快递业务完成量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合311.44亿件,较2024年增长首次授并报表口径)为基数,2026年度归母17.20%,高于行业平均增长率予部分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7%;或以2024(13.6%),满足行权条件。

第二个年度业务完成量为基数,2026年度业行权期务完成量增长率不低于行业平均增长率。

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合首次授并报表口径)为基数,2027年度归母予部分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2024

第三个年度业务完成量为基数,2027年度业行权期务完成量增长率不低于行业平均增长率。

(1)24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同层级排

名50%-90%,本次个人当期行权比例为80%,不可行权的股票期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

权将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2)2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激励对象最近一年绩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同层级排名

效考评结果设定行权条件如下:

后10%,未达相应条件,公司将近1年绩效(两个半年度绩效)行权比例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当

同层级排名前 50%(A+/A/B+) 100%期全部股票期权;

同层级排名 50%-90%(B) 80%

(3)5名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同层级排名后 10%(C) 50%已离职,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同层级排名后 10%(D) 0%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4)剩余108名激励对象符合

行权条件,本次个人当期行权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票期权外,现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局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2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25日

(二)行权数量:286.32万份

(三)行权人数:132人

(四)行权价格:9.91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公司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股普通股

(七)行权安排:第三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期为

2027 年 6 月 24 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本次可行可行权股票期可行权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权的股票权占首次授予占首次授予时公股票期权数期权数量股票期权的比司总股本的比例量(万份)(万份)例(%)(%)核心业务人

员、技术人员927.30286.3230.880.08及骨干员工

合计927.30286.3230.880.08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层面2025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行权资格合法、有效,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符合条件的132名激励

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

次符合条件的132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286.32万份。

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五、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授予日,公司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第三期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

期尚未届满外,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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