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汇率、利率及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五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商品和外汇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实际业务相匹配,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需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应按照董事局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期货经纪公
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第七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相关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
第九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局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还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除应当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经公司董事局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
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董事局审议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交易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交易等情形。
第十条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局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四章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局主席在董事局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或授权指定人
员签署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局主席根据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指定相关部门对套期保值交易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资本运营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机构的要求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套期保值交易事项
的董事局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在实施套期保值业务前,由董事局主席指定相关部门根据汇率、利率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品价格变动趋势,提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交易场所、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2、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董事局、股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内对相
关业务方案进行审核;
3、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
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局主席、董事局秘书及资本运营部;
4、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第六章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当在董事局和股东会(如需)
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套期保值业务文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当预期汇率、利率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发生剧
烈波动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及董事局主席。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局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
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局主席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局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批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