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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局和高管层的组成,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局设立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为董事局下设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由董

事局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

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局在委员中任命。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报告,由公司董事局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局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局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六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会议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局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局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局审批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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