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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发展: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11 查看全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34.SH

注册资本26252.0973万元注册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333号招商开元中心1栋B座5楼法定代表人黄绍嘉文化活动策划;文化传播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以自有资金对主题公园

和旅游文化项目、文艺演出项目、电影院线、书刊出版策划投资;书画艺术创作及展示;文化信息咨询服务;动漫设计;手机游戏设计;设计经营范围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展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互联网娱乐软件技术开发及服务;新媒体开发;票务代理;批发零售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百货、土特产品(不含食品)、酒;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酒店管理(以上范围需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音像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1号),同意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75093 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7.99元。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93.0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391580.24元,募集资金净额472608412.83元。

三、保荐工作概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新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科新发展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科新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

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5、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6、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保荐机构审阅;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科新发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武佩增李世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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