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回报股
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公司财务及现
金流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关系,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将积极推行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现金分红的时间、比例及政策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10%;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
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根据运营及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以及未来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现金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对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订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计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须由董事会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
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