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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发展: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1

第三章附则…………………………………………………………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中小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

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议案。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选举或变更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四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选举董事对应的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该轮选举董事对应的累积表决票数。

1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别表决、分别计票方式。公司应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的议案组,并在相应的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该议案组的子议案。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

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

2对该董事候选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视为无效投票。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的,该股东对该董事候选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视为无效投票。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对前述候选人对应的议案组的投票有效,其对该议案组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

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五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3可履职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差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且符合前述条件的董事候选人的人

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董事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前述董事当选后,公司

可履职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时,则在前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范围内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4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或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六条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在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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