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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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孙雅君,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融部负责人。
-1-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查明的事实,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集团)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东辉集团自2019年5月28日起利用李清叶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股票,资金来源于东辉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组交易科新发展股票由东辉集团决策。
截至2022年8月5日,账户组合计持有科新发展股票比例达到科新发展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五,持股比例为
5.33%,东辉集团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报告及通知公告义务。账户组持有科新发展股票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后继续交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两次买入,至2022年8月12日持有科新发展股票比例增加超过百分之一,持股比例达到7.64%,东辉集团未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东辉集团利用账户组持有科新发展股票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后未按规定停止交易,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2-款、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第3.4.1
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孙雅君作为东辉集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融部负责人,组织实施账户组交易科新发展、安排交易所需资金并掌握账户组持股具体情况,是东辉集团持股信息变动未报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融部负责人孙雅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3-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