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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纸:民丰特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第一条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

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三章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五条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一、除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母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一、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经营状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东的诉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网站等形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四)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说明

具体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第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

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章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第九条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十条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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