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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峰电子:铜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31 查看全文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2年8月30日召

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关于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投

资建设新能源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保证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投资”)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20%(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0.00%。公司与大江投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安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

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八、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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