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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1-29 查看全文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版)

1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责任人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其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进程决定是否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如有督促的应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下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2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

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要充分关

注重大不确定事项的有关信息(如有),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尽快确定相关事项,并和董事会秘书充分沟通信息披露事宜。此外,还要注意和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可能对业绩的影响,并取得年审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不确定事项涉及其他方的,及时与其沟通,取得其对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3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

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公司选聘年审会计师,应当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应严格履行选聘审议程序,遵守审计轮换有关要求,不得出现超期提供审计服务、未实质轮换等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同步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

4事务所参会,其有权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

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上述第十四、十五条中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

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云南证监局。

第十七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

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严禁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本规程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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