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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华业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19-12-25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 华业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准,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完毕,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

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

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

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2019 年 6 月 2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业资本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206)、《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207)、《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208)、《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209)。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进展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的(2019)

京 0105 民初 5803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

被告:华业资本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银河金汇兑付 17 华业资本 CP001 融资券本金 4995万元;

2、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9)京 0105 民初 5803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银河金汇与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向原告银河金汇兑付 17 华业资本

CP001 融资券本金 4995 万元,具体形式为支付至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银河盛汇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1550 元,由被告华业资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

mentId=1207179890&announcementTime=2019-12-20

(二)发行人与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进展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及的公告》(编号:临 2019-009号),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华业资本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的(2019)京 0105 民

初 212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保险”)

被告:华业资本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 华业资本 CP001”短期融资券的本金人民币 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 36 万元(自 2017 年 10 月 13 日起计至 2018 年 10 月

13 日,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2%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536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2%计算)。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承担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5376.63 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19)京 0105 民初 2123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百年保险与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年保险支付 17 华业资

本 CP001 融资券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36 万元;

2、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年保险支付资金占用

损失(以本判决第一项的投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7.2%计算);

3、驳回原告百年保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9436 元,由被告华业资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

mentId=1207179889&announcementTime=2019-12-20

(三)发行人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进展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及的》(编号:临 2019-008号),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华业资本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的(2019)京 0105 民初 2174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

被告:华业资本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百年人寿兑付“17 华业资本 CP001”短期融资券的本金人民币 4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 324 万元(自 2017 年 10 月 13日起计至 2018 年 10 月 13 日,以 45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2%计算)。

2、判令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百年人寿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4824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2%计算)。

3、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支付原告百年人寿为本案承担的律师费。

4、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支付原告百年人寿为本案承担的财产保全担保费。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华业资本承担。

(2019)京 0105 民初 2174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百年人寿与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年人寿支付 17 华业资

本 CP001 融资券本金 4500 万元及利息 324 万元;

2、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年人寿支付资金占用

损失(以本判决第一项的投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偿清前述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7.2%计算);

3、驳回原告百年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4656 元,由被告华业资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

mentId=1207179888&announcementTime=2019-12-20

(四)发行人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进展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临 2019-033)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 0105 民初 5171 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

被告:华业资本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华鑫证券支付“17 华业资本 CP001”债券到

期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 216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华鑫证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3216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0.8%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支付律师费;

4、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支付保全保函费;

5、请求判令被告华业资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2019)京 0105 民初 517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原告华鑫证券与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兑付“17华业资

本 CP001”融资券本金 3000 万元和利息 216 万元,具体形式为支付本金 2000 万

元和利息144万元至原告华鑫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鑫证券鑫享稳健 3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支付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 72 万元至原告华鑫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支付资金占用

损失(以 2144 万元为基数,支付至原告华鑫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鑫证券鑫享稳健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 1072 万元为基数,支付至原告华鑫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鑫证券鑫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上均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7.2%计算);

3、驳回原告华鑫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406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华业资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

mentId=1207179887&announcementTime=2019-12-20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造成的影响。

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 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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