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〇年一月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准,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完毕,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
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1、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4、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2019 年 6 月 2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16、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7、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业资本于 2020 年 1 月 3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华业资本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的公告》(编号:临 2019-199),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京 03
执 992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
被执行人: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华业资本
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2018)京 03 执 992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 56178
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 56179 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 56180 号及(2018)京中信执字 01668 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执 70 号执行裁定指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月 5 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
京 03 执 992 号案件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
mentId=1207217671&announcementTime=2020-01-03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案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造成的影响。
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 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