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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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审字(2026)第 210A009242 号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万恒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时代万恒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时代万恒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19年,时代万恒公司的联营企业辽宁时代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大厦”)为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万恒控股集团”)及关联方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20年末,时代万恒控股集团出现债务违约,导致时代大厦被债权人连带起诉。2021年4月,时代大厦取得了关联方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承诺,避免时代大厦遭受损失。2023年,时代万恒上级母公司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购了时代大厦担保的主债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时代万恒控股集团及关联方已偿还部分债务,时代大厦对应该部分债务的保证责任已消除。截至本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日,时代大厦连带保证债务正在化解,尚未完成。该事项反映了时代万恒在对联营企业投资管理方面存在风险意识不强、沟通不及时的问题,时代万恒已修订了投资管理制度并加强了对联营企业日常投资管理。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