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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万恒: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个月结束后 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要求按照《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要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相关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除本制度的规定外,公司还应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标准,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履行配合义务;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

的编制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在公司

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可以自行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处理信息管理、传递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职能部门、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应保持充分信息沟通,公

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并确保信息的公平披露,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后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授权董事长作出决定,并履行以下审核批准程序:

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

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信息后认为确需披露的,组织编制公告文稿及相关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签批后,依法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的撰稿,由经办人员填写《信息披露审核单》。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遇有须由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它涉及信息披露相

关内容的有关会议。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配合义务,应为信息披露提供

相应的文件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公告。

第六章 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披

露相关信息,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持续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针对保密的信息范

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按照法律

法规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中涉及重大信息传递、归集和管理的,应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的相关要求,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对自行或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

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公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公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

信息披露报告、公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

/公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披露

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公告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报告/公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资料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记录、相关责任人签署的文件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生修改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原下发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信息披露审核单

公告编号 公告文件标题

对应的公告编号 附件名称

拟稿人 拟公告时间审核人(董事会秘书)审

批 总经理人审

批 董事长人

呈报人: 呈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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