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责任,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
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均应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指导原则
第五条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管理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包括组织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活动的独立性。组织的独立,是指公司赋予审计部门履行其职责
的组织地位和权利,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审计活动的独立,是指内部审计活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责任,内部审计的范围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内部审计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
审计意见的建议权,并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二)客观性原则。客观性指公正、不偏不倚的公正态度,要求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的时候要保持独立的个人思考状态,不受任何利益或他人观点左右。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由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审
计部门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
第八条公司设立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负责拟定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及内部审计具体
实施办法;负责制定审计计划、调配审计资源、开展审计工
作、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审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企业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所属企业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设专职审计人员,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执行
必要的审计监督,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对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督促落实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时,应立即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第十八条为保障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赋予审计部门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的
各项经营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检查各项资产,检查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并查询其数据;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违规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问题线索;
(十)抽调各单位相关人员担任临时审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审计专门机构实施内部审计项目,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向审计人员进行咨询时,应当提供完整的信息。审计人员应当在评估对独立性的影响后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出咨询的人员应当恰当使用咨询意见。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立项。是指确定具体的内部审计项目,即被审计的对象。审计部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具体审计项目,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审计委员会审阅、董事会审批后开展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外审计项目,包括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下达的审计项目,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企业提出的审计申请,需要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实施。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原则上应控制计划外内部审计项目数量。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审计准备。根据已立项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经初步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后,拟定审计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好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审计实施。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以及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底稿,形成审计意见,现场审计结束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审计组负责拟定审计报告及审
计意见书,原则上要求在现场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下达有关部门执行。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将沟通结果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对审计报告中提及的需要被审计单位整改的事项,在审计意见书中明确整改期限。
第二十五条后续核查。对审计报告中提及的需要被审
计单位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
对审计报告中所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审计部门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立卷归档。审计完毕后,所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个人不得保管存放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公司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
位部门业绩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七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公司要建立有别于其他职能部门的内部审
计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职能部门和所属子企业不宜参与对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审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
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与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
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工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