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意见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分别为耿玮、穆海林、胡伟。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审阅了公司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确认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以下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