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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29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号

关于对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根据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中昌)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及权益变动揭示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股票交易明细,你公司2022年9月13日至9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退市中昌1%股份,2022年9月21日至9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退市中昌0.22%股份,减持后你公司持有退市中昌4.96%股份。你公司在减持退市中昌股份达到1%时未及时通知退市中昌并予公告,在减持股份至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月24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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