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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鉴于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全部或部分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中7名激励对象全部放弃),公司拟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本次调整符合实际情况,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06人调整为

99人,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9397324股调整为54308000股,预

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123300股调整为13577000股。

二、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数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

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1月20日,并同意以6.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9名激励对象授予54308000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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