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市场
化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业务增长,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3.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本次激励计划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6.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报有权国资监管机关同意后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有利于确保本计划顺利、规范运行。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处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有利于落实、执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续保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续保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控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河北国控陕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北国控陕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河北国控陕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融资需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小健、赵嵩正、郭世辉、杨为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