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1证券简称:冠农股份公告编号:临2026-008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25年7月8日,财政部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2025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四部委年报工作通知”)。根据上述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具体情况
财政部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明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
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四部委2025年年报工作通知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
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并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