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010-66090016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161 号
致: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1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是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在会议通知公告的地点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中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2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85】人,代表股份【35516711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10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3(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543900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812%;
反对63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96%;
弃权13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92%。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353802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156%;
反对126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54%;
弃权10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0%。
(三)审议并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同意3544385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948%;
反对65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45%;
弃权7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7%。
(四)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539682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624%;
反对107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033%;
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3%。
(五)审议并通过《公司续聘202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543082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581%;
反对74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06%;
弃权1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3%。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3541935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258%;
反对87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55%;
4弃权10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7%。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同意354100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997%;
反对9391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44%;
弃权12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59%。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