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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莱美药业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52证券简称:中恒集团公告编号:临2026-4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莱美药业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于

2024年6月4日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股东邱

宇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期限至2026年6月7日。目前上述协议已到期自然终止。本次协议终止不改变双方直接持有莱美药业股份的数量及持股比例,但各自拥有的莱美药业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发生相应变化。

●《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不会导致莱美药业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法规要求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以及莱美药业的经营发展及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中恒集团仍为莱美药业的控股股东。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及到期终止情况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情况2024年6月4日,莱美药业股东邱宇将其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全部股份(截至2024年6月4日,邱宇持有莱美药业118254000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莱美药业表决权比例为11.20%)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委托期限为2024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7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邱宇因主动减持股份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减持后邱宇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托中恒集团行使。

在表决权委托期间,邱宇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原因减少至

110700010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0.48%。

1(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目前上述协议已到期自然终止。本次协议终止不改变双方直接持有莱美药业股份的数量及持股比例,但各自拥有的莱美药业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发生相应变化。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前后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前,莱美药业总股本为1055911205股,中恒集团持有莱美药业247426064股股份,占莱美药业总股本23.43%;公司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恒同德”)持有莱美药业21447778股股份,占莱美药业总股本2.03%;公司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国宏”)

持有莱美药业11111111股股份,占莱美药业总股本1.05%;公司通过接受邱宇表决权委托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为110700010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10.48%。中恒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莱美药业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90684963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37.00%。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后,莱美药业总股本不变,中恒集团直接持有莱美药业的股份不变,仍为247426064股股份,占莱美药业总股本23.43%;

中恒同德持有莱美药业的股份不变,仍为21447778股股份,占莱美药业总股本

2.03%;广投国宏持有莱美药业的股份不变,仍为11111111股股份,占莱美药业

总股本1.05%。中恒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莱美药业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79984953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26.52%。

《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前后,各方拥有莱美药业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前《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后股东名称享有表决享有表决持股数量持股表决权持股数量持股表决权权股份数权股份数

(股)比例比例(股)比例比例量(股)量(股)中恒

24742606423.43%35812607433.92%24742606423.43%24742606423.43%

集团

中恒214477782.03%214477782.03%214477782.03%214477782.03%

2同德

广投

111111111.05%111111111.05%111111111.05%111111111.05%

国宏

邱宇11070001010.48%0011070001010.48%11070001010.48%

合计39068496337.00%39068496337.00%39068496337.00%39068496337.00%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如存在差异主要是计算过程中的数据四舍五入导致。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后对公司的影响

《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后,不会导致莱美药业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法规要求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以及莱美药业的经营发展及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中恒集团仍为莱美药业的控股股东。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3(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莱美药业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公告》盖章页)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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