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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16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2101号房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112-1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卓昀律师、傅珏雯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法律意见书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5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10点00分在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5年9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份963596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57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945人,代表股份52138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10458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04%;反对3378103股,占出席会议所

3法律意见书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5%;弃权18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1114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257%;反对33781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00%;弃权18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3%。

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王靓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006818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21%;反对5560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4%;弃权33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474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985%;反对5560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57%;弃权33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58%。

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李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007003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03%;反对5393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9%;弃权33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59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168%;反对5393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4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3.4486%;弃权33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46%。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朱继斌刘卓昀傅珏雯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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