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且该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体现。经认真阅读公司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总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汪献忠
根的事明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