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鑫科材料:天禾律所关于鑫科材料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4-01 查看全文

3天禾律师事务所ANHELAWOFFICE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张俊两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的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

年3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3天禾律师事务所IANHELAW口FFICE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3月31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9:3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数176,95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0%。经核查,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10,900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90,17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53%。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3天禾律师事务所IANHELAWOFFICE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3天禾律师事务所rIANHELAWoFFicE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天禾律师事务所

TIANHELAWoFFICE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卢贤榕喻荣虎

张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