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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鑫科材料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汪献忠)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独

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独立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诚信与勤勉义务,及时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

其他相关会议,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汪献忠,男,197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炜衡沛雄(前海)

联营律师事务所执行董事、联合创始合伙人、律师,体必康生物科技(广东)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鑫科材料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存

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含通讯)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汪献忠111100否0

(二)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2023年

1

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12次会议,其中战略委员会2次,审计委员会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12次会议,其中战略委员会2次,审计委员会

6次,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三)适应规则变化提升履职水平的情况

为更好地理解最新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尽快适应改革变化、提升履职水

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

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业务规

则相关规定,本人积极参与监管部门相关培训,深化对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并督促

公司及时对《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做好制度衔接工

作.

(四)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

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对于相关事项是否合

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本人通过

现场考察、电话沟通、定期索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本人进行检查监督,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为我们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保证了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反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为:公司调整

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实际资金需要,担保

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反

担保事项系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反担保对象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

2

好,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好,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

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三)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事宜进行核查,认为: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办理相关事

宜.

(四)增补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关注了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情况,认为:所提名的董事个

人履历和工作实绩等有关资料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董事资格合法,选

举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要求.

报告期内,本人关注了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认为:所提名

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提名、聘任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要求.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利润实现情况和发展状况提出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本人认为:综合考虑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

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

的权益.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仍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查,本人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查,本人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

作,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

(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

[2022]31号)的要求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本人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

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和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告.本人对公司2023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督促公司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规范化运作、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本人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

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保证了董事会决策

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

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2024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忠

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发表独立、客观意见,努力推动公司保

持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的合法权益,为公

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年3月30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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