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安徽鑫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
的《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杨政、李克明、汪
献忠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杨政、李克明、汪献忠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