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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鑫科材料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55证券简称:鑫科材料编号:临2025-05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39035981.35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鑫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项目建设合同纠纷被扶绥县人民政府、崇左临空经济协同区管理委员

会、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左中院”),并于近日收到崇左中院出具的《先行调解告知书》(2025)桂14民初10号和《民事起诉状》。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扶绥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春科

1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新宁街1号

原告2:崇左临空经济协同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006648083018

法定代表人:韦福雄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国营渠黎华侨林场

原告3: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759778416F

法定代表人:黄桂清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园湖路1号福苑小区2栋2楼1143室

被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417498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第三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672458938W

法定代表人:雷震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中泰产业园企业总部基地政务服务中心4楼

第三人: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P908H8C

法定代表人:王生

住所地: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纵15路970号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1按被告的设计要求,垫资建设标准厂房,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1每年按厂房建设投资总额的6%向被告计收代建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在项目建设期缓收,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被告按实际使用年限一次性向原告1支付所垫资金及投资收益。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更好的推进项目管理进程,原告1、原告2将县属国企原告3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实施的“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铜循环下游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厂房部分移交给被告作精密电子铜带项目使用。

2被告控股企业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设立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作为落地企业,派员全程参与案涉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并于2020年12月起分步、陆续接受完工的建设项目,最终于2022年5月15日前全面入驻并开展生产。原告3为被告代建项目垫资及投资收益合共152460555.61 元。2025 年 9 月 l8 日,第三人向原告 3支付 1500 万元。因此,欠付垫资及投资收益合共137460555.61元(暂计)。根据《精密电子铜带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应于 2025 年 5 月 l5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 1支付垫资款及其投资收益,但截至 2025 年 8 月 3l 日被告没有向原告 1支付完毕。

2025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1出具《关于延长回购款支付期限的请示》,

请求分期、延期还款。鉴于原告方用于案涉项目的垫付资金均来源于政府专项债贷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届支付完毕上述厂房代建款及投资收益,且原告1作为—级人民政府本身面临严峻的化债压力,故原告1不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并要求被告尽快付清上述厂房代建款及投资收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三原告返还建设标准厂房等工程项目垫付资金

114203860.69元及支付投资收益23256694.92元,合计137460555.61元;

被告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 LPR 标准计付逾期付款给三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直至被告付清为止(其中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利息损失

为1575425.7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标的额暂计139035981.35元。)三、其他情况的说明公司已就具体还款条件和还款进度与三原告进行协商。2025年10月13日下午,崇左中院已依法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诉讼调解,在合议庭组织下,各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合意。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最终取得调解协议和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的

3民事调解书。本案最终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广

西鑫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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