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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鑫科材料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55证券简称:鑫科材料公告编号:2025-030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芜湖总部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7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0575543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11.3919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3人,独立董事傅代国先生、汪献忠先生、李明

茂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赵勇先生、监事钱敬先生因工

作原因未出席会议;3、董事会秘书张龙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90086333 92.3845 14722603 7.1553 946502 0.4602

2.01议案名称: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90188333 92.4341 14714003 7.1512 853102 0.4147

2.02议案名称: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90215833 92.4475 14650903 7.1205 888702 0.4320

2.03议案名称: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A 股 190227705 92.4533 14537703 7.0655 990030 0.4812

2.04议案名称: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90161833 92.4212 14617803 7.1044 975802 0.4744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会议有效表决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3.01蒋毅17835111886.6811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

11312693345.58581472260351.12719465023.2871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股东会议事规2.01则》(原《股东大会议1322893345.94011471400351.09738531022.9626事规则》)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2.021325643346.03561465090350.87818887023.0863则》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

2.031326830546.07681453770350.48509900303.4382度》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

2.041320243345.84801461780350.76329758023.3888法》

3.01蒋毅13917184.8330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非累积投票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使用非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俊、汪泳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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