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2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3
第四章薪酬调整...............................................4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4
第六章附则.................................................4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对象如在公司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薪酬标准按担任其中某一职务对应的核定年薪基数孰高执行。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本制度
项下需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季度发放。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其薪酬标准按其所任职务核定,不再另外发放津贴;未在本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员工的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
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4《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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