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聘请政
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政旦志远”)作为对
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政旦志远成立于2005年1月12日,总部深圳,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等专业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号广电金融中心 11F,已取得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获准从事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具有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质。首席合伙人为李建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政旦志远合伙人29人,注册会计师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8人。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1.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已为公司连续6年提供审计服务,2024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中审亚太作为公司审计机构已连续服务6年,基于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经充分沟通协商,拟聘请政旦志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13.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了沟通及相关问询事项的答复。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2025年11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政旦志远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政旦志远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其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请政旦志远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2025年10月29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政旦志远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6年1月20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
行初审后沟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审计项目组人员安排、审计计划、重点审计范围以及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6年3月25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
行关于审计情况的二次沟通,就询证函回函、应收款坏账计提情况、资金情况及经营业绩数据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6年3月30日,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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